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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野泳溺水女子家属索赔166万元被法院驳回:自己下水要自己负责

日期:2023-10-04 11:07

6月5日消息,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现实生活中,总有人会被虚假勒索。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瑞安市有一条天然溪流,名为桃花溪(化名)。溪边,有旅游公司经营农家乐,并在溪边放置竹筏供游客选择。在竹筏上吃喝玩乐。

去年8月,57岁的女性陈某与朋友一起去桃花溪游泳。还有很多游客来到小溪里打球。有的人乘坐竹筏,有的人在水里嬉戏。陈某的情绪稍稍暖和了一些。然后她就从竹筏上进入了小溪。 十分钟后,她独自游到溪流下游岸边,却因抢救失败不慎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家族认为农家乐的经营者在桃花溪经营水上娱乐项目,允许游客游泳,还出售泳衣吸引游客来这里游泳。应给予游客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提示和安全措施。担保义务;像管理者一样,有关部门既没有对具体水深进行标注和警示,也没有对农家乐以水上项目吸引消费者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也是有过错的。

家人随后将当地镇政府、水利部门、农家乐及其经营公司诉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66余万元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农家乐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其经营范围内的场所、人员、物品的安全。农家乐愿意在桃花溪放置竹筏,供消费者在水中吃饭、玩水。场地的延伸只有竹筏。 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农家乐是桃花溪承包经营者

受害人陈女士独自下水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她并没有落水并在被告提供的竹筏上淹死。陈女士的溺水事件与该农家乐的经营活动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农家乐对陈女士独自游泳时无权也无任何保证安全的义务。

由于桃花溪底水文复杂,且居民经常在此游泳,当地相关单位在桃花溪两岸多处设立了警示牌。作为一个成年人,陈女士应该预见到游泳时存在的危险。却还是去河里游泳,让危险发生,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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