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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3-12-20 12:27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野生动植物保护

1. 野生动植物是指自然生长的、未经人类驯化或培育的动物和植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是指国家公布的重点保护动物和植物。

2. 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加强对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的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的义务,发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行为,有权向林业、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4. 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林业、农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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