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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20 15:01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

二、野生动植物管理机构职责

(一)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二)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并采取下列措施:

(1)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人员配备,提高动植物保护管理执法水平;

(3)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生态恢复的科学技术研究;

(4)鼓励和支持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培植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5)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动植物知识。

三、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措施

(一)本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在本市的地位、价值和生态状况,将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划分为自然保护区、地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和野生植物重要生长地等类型,实行分类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对于濒危、珍稀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

(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划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野生植物重要生长地等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受到威胁或者破坏的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及时划定并公布为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对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负责补偿;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应的补偿工作。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禁止猎捕和妨碍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非直接经济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个人、单位或者该野生动物的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禁猎区或者禁猎期造成的损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造成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损害或者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科研、教学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捕猎和非经营性展示等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证制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拒绝、阻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05年3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内的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与本办法规定的禁猎区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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