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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日期:2024-01-26 22:04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目的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1. 单位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2. 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档案,记录野生动植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信息。

3. 配备专业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负责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繁育、监管等工作。

4.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保护措施

1. 加强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2. 对受到威胁的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采取就地保护、迁地保护、人工繁殖等措施,防止其濒临灭绝。

3. 加强野生动植物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意识。

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野生动植物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

四、审批程序

1. 因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等需要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狩猎证、采集证等合法证件。

2. 申请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上生态评估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3.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狩猎证、采集证等合法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4. 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数量、方式进行猎捕、采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转让使用权。

5. 因人工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必须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监督检查

1. 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进行监督举报。

3. 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加强对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全过程监管,确保合法合规。

5. 对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机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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